编辑: 旋风 2019-07-04
QDCR-2015-011017 青岛市财政局文件 青财综〔2015〕29号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户外广告资源 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市)财政局、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局、物价局: 现将《青岛市财政局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物价局 2015年12月1日 青岛市财政局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六区(以下简称"六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人需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主管部门.市、区两级户外广告行政许可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范围具体负责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市与六区的管理范围,按照我市有关城市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利用其他建(构)筑物、设施设置广告的,产权人可以自愿选择招标、拍卖方式或协议方式.招标、拍卖办法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由户外广告行政许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招标、拍卖的底价不得低于按照同类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标准计算的价款;

招标、拍卖确定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标人或买受人应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一次性缴纳全部价款. 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商业广告的,取得的招标拍卖收入,50%返还所有人;

利用其他产权人所有的建(构)筑物、设施设置广告的,取得的招标拍卖收入,70%返还产权人或使用权人.返还资金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不得从合同价款中直接列支. 第七条 通过协议方式设置户外广告或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构)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广告设置人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按规定设置的门头牌匾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发布公益广告的,公益广告发布期间不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九条 市级户外广告行政许可管理部门征收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通过"青岛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全额上缴财政;

区级户外广告行政许可管理部门征收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 六区财政部门于每季度末将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30%上缴市级财政. 第十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一条 六区户外广告行政许可管理部门每月末将户外广告许可情况及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情况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及市级户外广告行政许可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行政许可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除本办法规定外,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减收、免收、缓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监督工作.对违反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