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级市和受委托行使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权的相关功能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青岛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管理办法》(青财综〔2005〕13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