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9-07-04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和《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45号)、《关于明确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购〔201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代理无锡市政府采购事宜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无锡市政府采购事宜,是指政府采购项目属于无锡市各级地方预算,以及其他应当属于无锡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权限的事宜. 第三条 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代理无锡市政府采购事宜,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无锡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代理机构在江阴市、宜兴市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同时需要到当地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在锡山区、惠山区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可凭市财政部门出具的准予资格备案通知书办理报备手续.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遵循 市级备案、分级监管、记分累积、统一处理 的原则,依法履行对参与本辖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资格备案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持下列备案资料到财政部门申请登记备案,获得财政部门出具的准予资格备案通知书后,方可代理无锡市政府采购事宜:
(一)无锡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本地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及个人业务简历;
(四)在无锡市辖区内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评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配套设施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使用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采购的,还应提供取得CA认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政府采购代理工作流程、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评标结果登记公示制度、采购合同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等.
(六)《无锡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并提供本代理机构从事无锡市政府采购事宜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备案之前六个月或者入职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的书面声明、参加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合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二张. 参加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合格证明,是指专职人员按要求参加江苏省和无锡市财政部门组织、委托或者认可的政府采购培训(包括初任培训和继续教育),通过考核或者考试后取得的有效培训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