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07-04
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桂税一稽处〔2019〕41073 号 广西南宁万阁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103MA5MXYD605): 我局于2018年10月31日起对你公司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未在税务登记注册地址经营,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电话无法联系,于2018年5月9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检查期间未按要求向我局提供相关涉税资料配合检查,现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商贸企业.

(二)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经防伪税控系统查询,你公司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未取得进项发票,也未申报进项抵扣. 2.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上显示,你公司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在增值税发票底账管理系统中显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正常开具发票20份,发票代码:4500164130,发票号码:01762322~

01762331、08491081~08491090,开票金额1998886.20元,税额339810.60元,价税合计2338696.8元.以上发票开具给上海路燃实业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煤炭、煤,你公司开出上述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发票货物名称无购进记录,也没有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3.经查广西南宁万阁商贸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存款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南湖支行营业室行 2102110009300195074),发现你公司资金往来记录存在异常: ⑴你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购方企业无银行往来数据的企业, 与上海路燃实业有限公司无收取货款的记录. ⑵你公司银行流水记录也未发现有支付正常经营所应该发生的房租、水电、工资等各项费用,不符合正常公司经营形式. 综上,你公司开出上述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货物名称无购进记录,也没有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且与受票方无资金收取记录.是在无真实业务交易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一)项的规定,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发票金额1998886.20元、税额339810.60元、价税合计2338696.8元.

二、处理决定

(一)对你公司开具未进行纳税申报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其虚开发票金额未申报缴纳增值税部分,应当补缴增值税,并经本次检查调整后,造成2018年3月少缴的增值税339810.6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四条规定,予以追缴;

(二)与上述查补的增值税339810.60元直接相关的税费,在税款解缴入库时由税务征收机关一并计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追缴入库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一)项的规定,你公司开具上述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金额1998886.20元、税额339810.60元、价税合计2338696.8元.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另行文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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