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9-07-04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2009年一2011年)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促进我区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设置规划目标 通过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依法建设场点、推动企业升级等措施,到2011年,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加快提高屠宰行业机械化水平,建立起与家畜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相适应、布局科学合理、竞争规范有序、加工设施先进、产品质量安全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体系.适时在全区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开拓肉品深加工业务,建立肉品配送服务体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设置规划原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置.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经济发展形势、人口分布密度、交通运输条件、环境保护要求、无害化处理等因素进行规划和布局.
(二)整合资源、适当集中.要充分利用现有屠宰加工设施,控制总量、适当集中,整合现有屠宰场(点)与兼并小型屠宰场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鼓励适度规模化生产,避免重复建设.
(三)有利流通、方便群众.要引导企业提高屠宰加工和肉品配送、连锁经营能力.对交通不便的乡镇,要鼓励并提倡周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利用现代流通网络,提高配送能 力,完善生猪产品流通体系,方便群众消费.
(四)以人为本、保护环境.规划设点要避免居民集中住宅区、学校、饮用水源保护区等不适合设点地区,已建的要妥善解决环境保护问题.规划设点的屠宰厂(场)要按照有关 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在厂(场)址四周卫生防护距离内,严禁新建居民集中住宅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项目.
三、设置要求
(一)设区的市城区 设区的市城区常住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原则可设立3―4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常住人口在一百万以下的,原则可设立2―3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市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专用配送车辆的,原则上在市城区屠宰厂(场)为中心的半径20公里或微型专用配送车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屠宰场.
(二)县(市)城区 县(市)城区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1―2个.县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专用配送车辆的,原则上在县(市)城区屠宰厂(场)为中心的半径10公里或微型专用配送车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屠宰场.
(三)乡镇及农村 1.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可设立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