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9-07-04 |
2.对远离市、县、乡镇政府所在地,且交通不便的矿山、自然村,根据需要可增设1个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所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在所在地供应市场.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设置规划实施方案 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会同水产畜牧兽医、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本设置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本市范围内规划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组织实施,并报送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二)清理整顿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对《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根据本规划对现有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检查清理,逐一核查,符合《条例》要求的,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换发定点证书和标志牌,并按要求进行公布和备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屠宰场,责令限期帑改,自下达整改通知之日起,完成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纠要求的,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认真组织实施本设置规划,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详细的设置规划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要求和工作措施,整合屠宰加工行业资源,强化屠宰市场监管,促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二)升级改造、政策扶持 鼓励和扶持生猪屠宰企业实施升级改造,认真组织实施"八桂千乡放心肉工程",不断提高设施设备水平和精深加工能力,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品牌化发展.同时,采取兼并、资产重组、合股经营等方式,压缩整合现有屠宰厂(场),对按照设置规划被整合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补偿(补偿办法由各地制定).
(三)加强协调、部门配合 各级商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生猪屠宰管理情况,争取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执法等所需经费,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商务部门要会同水产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及卫生防疫、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规划管理 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主题词:商业 生猪 屠宰 规划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