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7-05

9 报价产品价格扣除和报价加成 (实质性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产品执行6%价格扣除. 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执行10%/次的报价加成. 注:具体要求详见询价通知书相关规定及

第七章 2.4报价 .

10 供应商咨询 依据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供应商咨询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供应商对询价通知书范本内容的咨询,请联系政府采购股. 2.供应商对资格/资质要求、技术/服务要求、合同内容主要条款、履约能力、其他商务要求等内容的咨询,请联系采购人. 3.供应商对保证金收退、评审过程、询价结果的咨询,请联系拍卖和交易组织股 4.供应商对报名、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咨询,请联系报名处. 注:联系方式详见询价通知书

第一章

十、联系方式 .

11 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 1.联系方式详见询价通知书

第一章

十、联系方式 . 2.相关要求详见询价通知书

第三章.

12 询价情况公告 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查情况、符合性审查情况、报价情况(含价格扣除情况)及询价结果等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13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介绍信)到乐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楼大厅报名处领取成交通知书.

14 政府采购合同 签订、编号 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成交供应商也可与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合同编号(2018―LZCXJ―062号).

15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网报乐至县财政局备案.

16 其他 1.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证明、证件、材料的复印件均须加盖供应商单位鲜章(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时单独提交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书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声明函 是复印件的,可以不加盖单位鲜章). 2.本询价通知书中所称的 以上 、 以下 、 内 、 以内 、 以来 、 以后 ,包括本数/本级;

所称的 不足 ,不包括本数. 3.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名称如有变更的,必须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总则1.适用范围 1.1 本询价通知书仅适用于本次询价所叙述的货物/服务采购. 1.2 本询价通知书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有关定义 2.1本次询价的采购人是 乐至县检察院 . 2.2本次询价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 . 2.3本次询价供应商的 法定代表人 是在本次采购活动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上记载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是在本次采购活动代表其他组织行使职权的负责人(营业执照副本上记载的负责人).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询价通知书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询价通知书,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询价费用(实质性要求) 无论询价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询价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资质要求、技术/服务要求、合同内容主要条款、其他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询价,报价相同的,由询价小组组织供应商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见询价,其他响应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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