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9-07-05 |
15、投标文件的评审及澄清 ⑴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单位和评委会或评委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⑵为有助于投标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投标人可应评委的提问对其提供货物的生产制造情况、产品技术性能、配置、特殊优点和售后服务等进行简要说明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但投标价格(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除外)和其它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
16、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⑴ 开标后,评委会将首先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书是否大体编排有序且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视为无效标: ①没有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②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③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编排混乱、无序,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④没有合法的法人资格或没有必需的资质证明文件;
⑤标书中存在欺诈评委会的行为;
⑥其他被评委会认定无效的情况. ⑵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将首先审查每份投标书是否实质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等;
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