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9-07-05 |
(二)拒绝、阻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抽样检测,拒不改正的;
(三)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故意伪造或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销毁证据材料,拒绝提供有关材料逃避检查,以及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四)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况严重,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或者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五)因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受到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的责任人员;
(七)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擅自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依法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的人员,也应当列入 黑名单 ;
(九)其他依法应当列入的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对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不影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其列入食品药品 黑名单 . 第十条 管理机构对拟列入 黑名单 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员,应当将其失信行为事实及认定 黑名单 的标准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有异议的,应于收到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当事人的复核申请由管理机构提交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并做出相应调整;
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不予采信,并将不予采信的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黑名单 形成后,管理机构应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将 黑名单 当事人与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 黑名单 当事人之前已被列入 红名单 ,应将其从相关 红名单 中删除. 管理机构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会议决定,在部门网站、 信用中国(广东珠海) 网站等媒介上公布 红黑名单 ,并建立数据库,也可同时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和电视等方式公开. 第十二条 红名单 的公布信息应包括: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事迹、认定办法、认定依据、认定结果等. 黑名单 公布的信息应当包括:
(一)违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罚(限制)依据、处罚或处理结果、公布期限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相关活动的限制等;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罚(限制)依据、处罚或处理结果、公布期限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相关活动的限制等;
(三)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管理机构应当将 红黑名单 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推送至各相关单位,实施联合激励或联动惩戒. 第十三条 黑名单 公布的期限,应当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为2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公布期限届满的,应及时从 黑名单 专栏中去除相关信息,由管理机构保留相关档案. 第十四条 不属于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在 黑名单 公布6个月后,符合以下全部信用修复条件,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