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公告2018年第15号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1号《关于取消部分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公告》,南京海关决定对南京海关公告2018年第13号附件7《南京海关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管理工作规范》作部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将《南京海关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食品包括: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肠衣);

鲜蛋类(含食用鲜乌龟蛋、食用甲鱼蛋);

乳品(包括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

水产品(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及其他养殖水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日本输华水产品等);

食用明胶;

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燕窝等动物源性食品;

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等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植物源性食品.

检疫审批范围和目录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和相关规定作动态调整. 修改为 第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食品包括: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肠衣);

鲜蛋类(含食用鲜乌龟蛋、食用甲鱼蛋);

乳品(包括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

水产品(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及其他养殖水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日本输华水产品等);

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燕窝等动物源性食品;

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等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范围和目录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和相关规定作动态调整. 修改后的《南京海关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管理工作规范》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南京海关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南京海关 2018年9月5日 附件 南京海关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关区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工作流程,确保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第25号令)及海关总署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南京关区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签发、许可证核销管理和检疫审批监督管理工作,检疫审批的上述流程全部通过海关总署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检疫审批管理系统 )完成. 第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食品包括: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肠衣);

鲜蛋类(含食用鲜乌龟蛋、食用甲鱼蛋);

乳品(包括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

水产品(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及其他养殖水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日本输华水产品等);

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燕窝等动物源性食品;

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等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范围和目录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和相关规定作动态调整. 第四条 南京海关负责辖区内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的受理、审核,及海关总署授权直属海关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的产品目录内产品(附件3)的批准,并负责对隶属海关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海关总署未授权直属海关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的产品以及按规定需要跨直属海关核签的进境食品仍由海关总署负责批准签发. 第五条 隶属海关负责根据南京海关相关规定对指定加工、存放单位的申请开展现场考核及日常监管、企业密钥申报及系统备案、检疫许可证的核销,以及南京海关委托的检疫审批工作. 第六条 南京海关和隶属海关审批工作人员首先应申请获得电子密钥,登录检疫审批管理系统网址,下载客户端软件进行安装,并将相关信息进行注册登记后提交南京海关检疫审批系统管理员进行审核及分配权限. 第七条 南京海关和隶属海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或门户网站公示《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办事指南》或相关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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