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9-07-06

2.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

3.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可以撤回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4.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可以撤销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主管海关应按照本规范要求,确定本关检疫审批管理人员及其职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指定加工、存放单位考核、许可证核销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原《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苏检食〔2018〕70号)废止. 第二十二条 南京关区境内举办涉外大型活动(如大型展览、大型涉外运动会等)且须办理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的,按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海关总署另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南京海关解释.本规范未尽事宜,按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进境食品检疫审批指南 2.进境食品加工、存放场所考核报告 3.海关总署授权南京海关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的产品 目录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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