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9-07-06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投标企业诚信建设,鼓励和支持诚信企业发展,依法打击企业失信行为,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施工项目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不断完善招投标市场准入清出与择优劣汰机制,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保障工程质量,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结合霍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霍邱县政府投资(含财政、国债、政府融资、合作投资等)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特殊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在霍邱县内各相关主管单位实施的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内的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及相配套的道路、管网等设施)、市政公用工程(城市道路、路灯、绿化、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公路、桥梁、水利水电(防洪、灌溉、河道治理、水土保持、土地整理等)等施工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100万元由招标人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施工单位,进场交易;
招标人也可申请采取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简易招标. 50万以下项目按照霍政〔2016〕27号文件规定由招标人通过择优方式直接确定施工方. 第四条 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投标企业诚信库(以下简称 诚信库 )是指在霍邱县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投标企业以依法守信为前提,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提出入库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通过后的投标企业组成. 经公开征集的每个工程类型投标企业诚信库是否具备运行条件实行简易招标由县公管委审定. 本地新注册、转注册我县的独立法人投标企业初审并进行公示通过后,按本办法办理入库事宜.
第二章 入库及退库 第五条 申请加入霍邱县诚信库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在霍邱县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揽工程,自行组织施工的民事责任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满足霍邱县小型建设工程服务能力;
(三)企业上一年度年审合格且未被建设行政主管、公共资源监督管理等部门限制准入;
(四)必须在我县境内依法缴纳税收的企业;
(五)没有正在被人民法院执行的民事案件,企业资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县公管局定期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及桥梁、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通过网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公开征集每个类别的投标企业进入霍邱县小型建设工程诚信库. 第七条 入库企业须与县公管局签订入库企业管理协议,期限两年.除依法受到处理的情形外,若入库企业在协议期内申请退出,应予批准,但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八条 入库企业所提供的本企业基本信息一旦发生变化或需要更新,应及时与县公管局联系更新,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风险和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章 诚信库成员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参加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或邀请招标活动.
(二)优先参与建设主管部门及招投标监管部门年度表彰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