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9-07-06
大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食药监食罚〔2018〕63号 当事人:王素珍(大英县蓬莱镇王鸭子食品门市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3MA64W10L06 违法事实: 2018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的大英县蓬莱镇王鸭子食品门市部的冻库查见进口"middle wing (freeze)(02)"(以下称02中翅),现场称重9.

38kg;

2袋进口"frozen chicken paw"(以下称鸡爪),现场称重4.09kg,未查见两个品种的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信息,当事人也无法现场提供上述两个品种的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的两个品种进行了现场扣押. 2018年5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现该案已调查终结. 经现场核查,大英县蓬莱镇王鸭子食品门市部经营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经调查,上述被查见的"02中翅"是当事人从成都市青白江银犁冻品市场二楼欣荣食品店购进的,购进时间为2018年4月28日,购进了5件,购进价格为360元/件(净重12kg).鸡爪是当事人从成都市青白江银犁冻品市场二楼欣荣食品店购进的,购进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购进了5件,购进价格为285元/件(净重10kg).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02中翅"销售了100斤,销售价格16元/斤,获利100元;

鸡爪销售了90斤,售价15元/斤,获利67.5元.本案的货值金额为3225元,违法所得167.5元. 相关证据: 证据

一、大英县蓬莱镇王鸭子食品门市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王素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

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王素珍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事实. 证据

三、编号为0005104及0014396的购进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购进"02中翅"和鸡爪的情况.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规定:"本条是对条例第四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的规定. 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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