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9-07-06 |
一、事项名称:进境肉类收货人备案.
二、事项类型:其他事项.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修改,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
四、申请条件:
(一)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或农产品(货物)的生产、经销和代理等内容;
(三)在工商登记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四)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权的业务负责人,食品安全员需熟悉进口肉类相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进口及销售记录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理等制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
提供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六)积极配合海关执行公务,承诺一旦发生违法违规事件,导致严重后果的,企业及法人自动退出肉类进口行业;
(七)如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两年以上(含两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应重新备案;
(八)诚信经营,三年内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五、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六、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有效的企业营业证明(复印件)并交验正本,如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
如实施三证合一(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则可采用三证合一的证照;
(三)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和处理制度等)、企业组织机构以及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四)《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
(五)拟经营的肉类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肉类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肉类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关的,应当提供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八)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
提供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上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方才有效,申请材料应胶印编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企业、隶属关、太原海关各执一份).
七、办理流程:
(一)受理.在进口肉类进口前,进口肉类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备案,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供初审.
(二)审核考核.受理申请后,太原海关对使用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备案收货人进行实地考核.
(三)批准.考核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收货人名单报送海关总署. 企业应登录企业端备案管理系统(域名http://ire.customs.gov.cn),进行电子信息备案.同时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太原海关对备案收货人的电子信息审核后,符合要求的,提交到海关总署,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企业端.海关总署对备案信息进行终审,审核通过将在备案管理系统中生成备案收货人名单,并在网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