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7-06 |
1 发展和改革局 6-11
2 城乡规划局 12-14
3 地税局 15-16
4 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局 17-21
5 盐务局
22 6 文体广电旅游局 23-34
7 公安局 35-52
8 城市管理局 53-54
9 气象局
55 10 残疾人联合会 56-57
11 档案局 58-59
12 国土资源局 60-73
13 教育局 74-75
14 科技办 76-78
15 林业局 79-86
16 民政局 87-96
17 农牧局 97-114
1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5-130
19 水利局 131-139
20 司法局
140 21 统计局
141 22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42-151
23 烟草局
152 24 房管局 153-158
25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9-163
26 工业能源局 164-175
27 市场监管局 176-193
28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94-200
29 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202
30 交通运输局 203-218
31 环境保护局 219-223
32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
224 33 国税局 225-250 金沙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属性 设定依据 条文内容 备注
1 权限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 行政许可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4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4〕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4年本)、《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4〕1423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
(一)、
(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第4条第一款: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一项规定.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4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4〕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4年本)第12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