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7-06 |
一、充分认识实行备案制的重要意义……各类企业都要认真遵守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按要求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第4条第一款: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第2条: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外,我省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 实行备案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 第3条: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州、地)、县发展改革部门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第4条: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外贷款项目以外的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4〕1423号)第3条:
(三)实行备案制的固定投资项目,原则上按属地原则办理. 分级管理
1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 行政服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发改委〔2010〕6号令)第4条、第9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发改委〔2010〕6号令)第4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9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