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9-07-06 |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八条 每年认定湖南省智能制造示范企业10家左右,智能制造示范车间20个左右.已认定的湖南省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和示范车间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开展评估验收,每3年组织一次复评. 第九条 复评程序如下:
(一)复评.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照申报条件对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车间的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价,提出复评意见,并在复评意见的基础上做出评价结果.复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公布.省经信委正式行文发布已认定的湖南省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车间复评结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湖南省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车间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评的;
(二)复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因第十条第
(一)、
(二)项原因被撤销湖南省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车间称号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因第十条第
(四)项原因被撤销湖南省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车间称号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湖南省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车间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复评中将有关情况报省经信委,由省经信委在复评文件中给予示范企业、车间更名,亦可经市州经信委报省经信委申请更名. 第十三条 省、市(州)主管部门应该对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制造加强指导,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车间认定条件,帮助企业进行顶层设计,促进企业两化融合发展. 第十四条 上报国家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原则上从省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车间中推荐;
对每年新认定的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车间优先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各市(州)对新认定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车间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施行. 附件1. 智能制造新模式关键要素 附件2. 湖南省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申报书 附件3. 湖南省智能制造示范车间申报书 附件1 智能制造新模式关键要素
一、离散型智能制造模式
1、车间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均已建立数字化模型,并进行模拟仿真,实现规划、生产、运营全流程数字化管理.
2、应用数字化三维设计与工艺技术进行产品、工艺设计与仿真,并通过物理检测与试验进行验证与优化.建立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实现产品数据的集成管理.
3、实现高档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等关键技术装备在生产管控中的互联互通与高度集成.
4、建立生产过程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充分采集生产进度、现场操作、质量检验、设备状态、物料传送等生产现场数据,并实现可视化管理.
5、建立车间制造执行系统(MES),实现计划、调度、质量、设备、生产、能效的全过程闭环管理.建立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实现供应链、物流、成本等企业经营管理的优化.
6、建立车间内部互联互通网络架构,实现设计、工艺、制造、检验、物流等制造过程各环节之间,以及与制造执行系统(MES)和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的高效协同与集成,建立全生命周期产品信息统一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