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7-06 |
3 甲方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甲方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甲方联系人 朱海燕 联系电话 010-63418016
4 乙方名称 宏电脑(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6-20室 乙方账务信息 提交付款申请时提供 乙方联系人 白玉鹏 联系电话
13901162459 传真 010-57051319
5 交货时间 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交货地点 按照《配送信息及供应商供货服务网点响应表》执行
6 协议金额 人民币肆佰叁拾肆万贰仟贰佰捌拾元整($4,342,280.
00)
7 合同付款 合同付款由乙方或授权供货商与采购人签署采购合同后直接结算.采购人在收到乙方或授权供货商递交的合格付款申请资料后15日内支付全部合同款.
8 履约金及返还 (1)乙方在签订《2018年第三季度税务系统PC机(基本配置、通用配置、一体机配置)批量集中采购(税务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入围)竞争性谈判项目协议》时向甲方提交相当于合同金额2%(即$86,846.00)的履约保证金(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2)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实施结束,质保期5年满后凭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以及经各采购人确认的年度巡检报告无息返还.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 甲方 )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确定宏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乙方 )为 2018年第三季度税务系统PC机(基本配置、通用配置、一体机配置)批量集中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 第3包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签署《2018年第三季度税务系统PC机(基本配置、通用配置、一体机配置)批量集中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协议第3包》(协议编号:18XT-TP-3C/18-290,以下简称: 协议 ). 定义及协议适用范围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 乙方:宏电脑(上海)有限公司.是甲方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确定的成交产品供应商,也是成交产品的总供货商和协调人. 采购人:指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市、县税务局. 供货服务商:指经乙方授权的为各采购人提供成交产品及售后服务的机构. 甲方应对采购人的采购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乙方应对供货服务商的供货及服务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乙方必须对供货服务商统一授权,并出具授权书;
同时乙方应与供货服务商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应对采购人和供货服务商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乙方对供货服务商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 成交产品及价格 1.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及响应文件承诺,乙方及供货服务商必须按要求提供以下成交产品和服务,且不提出任何附加条款. 序号 内容 货物及型号 产地及品牌 数量(台) 单价(元/台) 小计(万元)
1 一体机一 Acer Veriton A450
6143 重庆 ACER
879 4920 432.468
2 一体机二 Acer Veriton A450
6150 重庆 ACER
4 4400 1.76 合计--
883 -- 434.228 交货地点:按照《配送信息及供应商供货服务网点响应表》执行 交货及安装期限: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协议总价(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肆佰叁拾肆万贰仟贰佰捌拾元整 2.本项目成交产品价格,除产品价格外,还包含送货、安装、调试、质保期内售后服务技术支持和服务费及所需缴纳的一切相关税费. 在质量保证期内,各采购人无需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免费上门服务(包括上门费、备件费、人工费及相关费用等). 第三条 质量标准和要求 1.乙方及供货服务商保证为采购人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及服务. 2.乙方及供货服务商保证提供的货物是产品原生产厂商制造的,是全新、未使用过的、用一流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的,并完全符合甲方在竞争性谈判采购时提出的各项需求,同时满足乙方投标时承诺的其他内容. 3.乙方及供货服务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中所有预装和为本项目安装的软件,具有合法版权或使用权的正版软件且无质量问题. 4.乙方及供货服务商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5.如采购人使用该货物构成侵权的,则由乙方负责处理纠纷,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包装要求 1.乙方及供货服务商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2.随货物应附有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箱的技术资料. 第五条 批量采购合同签订及供货期限 1.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在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税务系统各采购人签订《2018年第三季度税务系统PC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 因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合同,经协调后仍拒不签约的,税务系统各采购人可以依法不再与其签订采购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合同》一式两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及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各执一份. 4.乙方或供货服务商保证自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 第六条 货物验收 1.验收时,采购人及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均须派员参加,验收合格后签署《 年第 季度税务系统PC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第*包-**包(**配置)货物验收单》(二联单)(以下简称《验收单》). 《验收单》一式两份,一份由采购人留存,作为付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