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9-07-07
PT03107-3000-2012-00028 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文件 莆城公综〔2012〕221号 关于印发《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 见义勇为确认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见义勇为确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日常公安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

1、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表

2、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审批表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见义勇为确认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的确认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莆田市公安局见义勇为确认暂行规定》、《城厢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城厢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负责,分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具体执行. 城厢区域内公民在外区域见义勇为的,经局领导批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或辖区派出所应当接受单位、个人举荐和行为人及其近亲属对发生在近两年内的见义勇为行为举荐、申请. 民警在办案、巡逻或接处警的过程中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应主动向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举荐. 第四条 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或者派出所在收到申请人(或举荐人)的申请报告和证据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对需要补充完善的证据、材料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派出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申请人,一份连同申请资料和证据材料报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 有关警种或者职能部门在办案或者值勤中发现的见义勇为行为,由办案或者值勤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书写举荐报告,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见义勇为的证明材料,直接移交给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 第五条 见义勇为的调查取证工作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取证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见义勇为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举荐或者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对因抢救需要、情况紧急且事实清楚的,经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当场作出确认决定. 第七条 在查明事实、获取证据的基础上,由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提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意见,报局领导审批确认. 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分局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第八条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并通知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

不予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见义勇为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或者莆田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表 受理单位 受理时间年月日时申请人 举荐人或举荐单 位 见义 勇为 行为 人姓名性别出生 年月 籍贯 工作 单位 身份 证号 住址联系 电话 申请 确认 的理 由 受理人签字: 受理 单位 意见 接收人签字:年月日注: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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