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9-07-07

(五)项等相关规定,辅警履责范围包括: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根据需要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取证,故由辅警协助现场执法民警对上述违章停车的行为进行取证符合相关规定.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其上述执法行为和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本机关审查情况如下:

一、根据被申请人提供2019年1月8日9时33分现场拍摄的照片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等证据综合认定,车牌号豫****的小轿车停放在广州市南沙区广意路路段的人行道上,且停放位置已占盲人专用道;

车辆驾驶位没有司机,车辆驾驶位侧玻璃窗已张贴《违法停车通知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等规定,小轿车豫****于被申请人执法期间,确实存在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的事实.

二、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交通执法规范,对于违法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执勤民警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采集的证据应能重点反映三方面内容:驾驶室特征(含《违法停车告知单》的张贴情况),机动车全景特征、号牌号码等车辆信息,停车位置的路况概貌.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照片体现了以上内容,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的相关规范要求.此外,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执勤经过、《违法停车告知单》上民警的署名等证据,被申请人现场执法、取证工作是由民警和辅警共同开展的.根据《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第

(五)项,辅警配合现场执法民警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取证符合相关规定.因此,证据来源和执法主体合法.

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5号令)的相关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可适用简易程序.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8日执法过程中,向申请人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编号4401157001524583),该告知单列明车辆豫****违法停车的时间、地点等事实和相应的执法依据.申请人于2019年3月8日到被申请人处处理该违法行为时,被申请人当场向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5-15037392965)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捺印确认.综上,被申请人以简易程序处理该起违法行为,也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符合程序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四、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如前所述,综合双方提交的材料反映,被申请人自发现豫****轿车存在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妨碍通行的情形,到开展相应取证、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等执法流程全部完成后,申请人并不在现场.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依据准确.

五、车辆豫****停放在公共交通道路的人行道上,并且占据了失明人士专用道,妨碍了在该路段行人,特别是失明人士的通行.广州市南沙区广意路沿线路段有厂房等办公等场所,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车辆除了会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的通行造成阻碍外,还影响该路段的交通、安全等公共秩序,妨害该路段场所突发状况的应急、处置工作.市政道路规划管理部门科学、合理地在该路段设置人行专用道,机动车驾驶员就应当遵守相关道路交通法规,不能违反规定占道停车,这是一名机动车驾驶员的行为守则,也是公民知法、遵法、守法的基本要求.被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对清楚、确凿的违法事实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既符合合法行政的原则,也不违背合理行政的要求,并体现法律实施的指引作用、教育作用、评价作用等规范作用,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现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等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的是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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