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9-07-07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渝0115民初3479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向阳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54386J.

负责人:赵国忠,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忠耿,男,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男,该支行员工. 被告:李晓平,男,19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附*号. 被告:重庆腾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工业组团B12-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8243109XT. 法定代表人:张平. 被告:姚红,女,19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附*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长寿支行)与被告李晓平、重庆腾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安公司)、姚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忠耿、刘勇、被告腾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晓平、姚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李晓平、姚红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

500 000元及截止2018年5月14日的利息(含复利)129 336.85元,从2018年5月15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罚息以借款本金3

5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对未能按月结清的利息按罚息利率9.7875%计收复利至利随本清);

2.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为实现债权及相应担保权利的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李晓平、姚红共同承担;

3.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对抵押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告李晓平发放借款3

500 000元,用途为购货,年利率为6.525%,借款到期日为2018年1月17日.该笔借款的抵押物为被告腾安公司分别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健东二路15号的综合办公楼、成品库,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截至2018年5月14日,被告李晓平尚欠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借款本金3

500 000元、利息(含复利)129 336.85元.同时,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李晓平与被告姚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姚红知晓该笔借款,并同意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经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 被告李晓平未作答辩. 被告腾安公司辩称,被告腾安公司为本案借款提供了担保物属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姚红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7日,被告李晓平向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申请贷款3

500 000元,并在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提供的《个人贷款申请及资料提供表》中 借款人及配偶声明 一栏下方 申请人签字 处签名,被告姚红在该栏下方 申请人配偶签字 处签名,该声明载明了债务由申请人及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月18日,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贷款人,甲方)与被告李晓平(借款人,乙方)、被告腾安公司(抵押人,丙方)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3

500 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即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用途为购货,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525%,贷款方式为担保贷款,提供全程担保的是丙方,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结息方式和相应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利率上加收50%,丙方用位于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健东二路15号的综合办公楼【渝(2016)长寿区不动产权第000798267号】、成品库【渝(2016)长寿区不动产权第000799392号】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双方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7年1月20日,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向被告李晓平发放了贷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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