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9-07-08 |
⑸未推动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的,扣1-2分;
⑹设立危化建设项目未在政府确定的化工园区和专门区域内而给予立项,每项扣1-4分;
⑺未开展民爆储存场所、加油站等安全专项检查的,扣1分. ⑴每季度未开展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检查,扣1分;
⑵未开展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养管工作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扣1分;
⑶未依法落实房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监督管理的,扣0.5分;
⑷未督促、指导相关单位依法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扣0.5分;
⑸ 未督促指导物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扣0.5-1分.⑹因规划控制不当引起新建的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内外部间距不能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扣1-3分;
⑺因规划控制不当,又没有相应的措施,造成已建的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因内外部间距不足成为重大隐患的,扣1-2分;
(8)未按职责要求做好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扣1-5分. ⑴未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学校等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及校车的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的,扣1-2分;
⑵未按职责分工有效开展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扣1-2分;
⑶未按职责开展校园安全、医院安全、文体单位安全专项检查的,扣1-2分. ⑴未有效督促、指导交通建设工程单位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的,扣0.5-2分;
⑵未按职责范围开展港区危化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扣1-3分;
⑶未按职责分工开展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执法检查的,扣1分. ⑴未开展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扣1分;
⑵未开展农村自建出租房安全专项检查的,扣1分;
⑶未开展森林防火有关工作的,扣1分;
⑷未开展颐养院、宗教场所、婚庆服务中心、市场服务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专项检查的,扣1分. ⑴未有效履行危险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牵头做好危险物品(民爆物品、危化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