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9-07-08 |
第二条 职责分工 根据《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立案处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执行行政处罚;
法律部门负责审查处罚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组织听证;
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部门具体是指局法律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立案 根据《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立案处室予以立案的,应填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立案审批表》(以下简称《立案审批表》,见附件1),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先调查取证,再予以立案. 《立案审批表》中案件来源是指举报、控告、现场检查、管辖移送、上级交办及其他来源. 第四条 调查(检查) 根据《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应制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询问笔录》(以下简称《询问笔录》,见附件2),由被询问人和监管人员签字或盖章. 现场检查中的有关记录符合要求的,可视同《询问笔录》. 因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不制作询问笔录的,可不制作询问笔录. 在调查或检查中,监管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取证 根据《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长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调查或检查时,复印文件、资料应当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由被调查或检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盖章确认. 第六条 调查报告 根据《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调查终结后,立案处室应当撰写调查报告. 现场检查报告符合《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可视同调查报告. 第七条 提交审查材料 立案处室将《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调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附相关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局法律工作委员会审查. 第八条 法律部门审查 行政处罚应经局法律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局法律工作委员会对移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法律意见. 对不具有管辖权的,局法律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商立案处室提出移送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局长批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局长认为必要的,可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审查决定 一般行政处罚由分管局领导、局长批准后作出.局长认为必要的,可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应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 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局对机构作出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的1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吊销金融许可证.
(四)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直至终身.
(五)对其他情况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报送分管局领导、局长或局长办公会会议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应包括《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局法律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决定进行行政处罚的,立案处室应填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审签稿纸》(见附件3)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