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9-07-08

(一)幼儿园的基本情况;

(二)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拟制定的收费标准或者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成本情况以及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拟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下列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一)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

(二)部队、高校、企业(国有集体)、街道、社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 新建幼儿园(含设立分园)暂未定级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等级及试行收费标准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待定级后按程序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公办幼儿园为不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含小托班),收费标准由设区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 公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伙食费应当单独核算,每月公布收支情况,当月盈余或者超支的金额应当滚动下月调整使用,每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结余部分应当全部退还.

第三章 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七条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政府财政补助、家庭承受能力以及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等级等因素提出建议,报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八条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幼儿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办园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状况等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于新学年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原则上3年内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一条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在幼儿入园时应当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服务项目和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可以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具体收费方式由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方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 收费标准调整自新学年开始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使用财政票据;

服务性收费、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和住宿费使用税务发票.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 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 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支出应当由幼儿园支付的任何费用. 校车费的收取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提高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 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的原则.插班生保教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 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保教费按月计退.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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