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 2019-07-08 |
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
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 因幼儿园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 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按日计算,费用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 幼儿园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学前教育扶困资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给予相应的资助.对在公办幼儿园接受保育教育服务的残疾幼儿,免收保教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九条 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报告制度.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或者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填报日常收费情况变更报告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年度收费收入支出情况,应当填报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门户网站等形式,常年对外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施教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退费办法和优惠减免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统筹、截留、挤占、挪用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 第三十二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及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管检查所需资料.幼儿园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一)公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二)公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者幅度收费的;
(三)幼儿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在幼儿注册前或者跨学期预收保教费、住宿费,在一个学年内同时采取按月或者按学期两种方式收取保教费的;
(五)在保教费外以开办或者变相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收费的;
违反规定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的;
(六)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内容与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一致的;
(七)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2012年6月20日印发的《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