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07-08 |
10 号 当事人: 连州市柏木山天然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连州市柏木山天然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4188256828697XN 住所(住址):连州市东陂镇柏木山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邱建雄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41824196803080011 联系
电话:
1360292745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高明大道中和市一巷7号1座地下 2019年4月11日,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连州市东陂镇柏木山经济区的连州市柏木山天然食品厂进行检查.
经检查发现该厂一楼"食用菌生产车间"发现有半成品"溪黄茶",罐体标注有:柏木山牌浓缩袋泡型溪黄茶.....采用反渗透低温浓缩技术提取各种源生植物精华....等字样,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未发现有与"反渗透低温浓缩技术"相关的设施设备.另该厂二楼"配制酒代用茶外包装车间"内存放有未经收缩膜包装却已标注了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的半成品"白茶王"及"白茶王"空罐一批.该厂上述两种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标注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了解案情,经报市局领导批准,本局于同日对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行为予以立案,案件指定杨彬为主办人、林佳南为协办人进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生产"白茶王"半成品(每罐有一袋散装白茶、净含量100克,袋泡型,标注的生产日期:2019.01.01)20罐、"白茶王"半成品(每罐有一袋散装白茶、净含量100克,袋泡型,标注的生产日期:2019.3.15)57罐."白茶王"半成品(每罐有一袋散装白茶、净含量160克,代用茶,标注的生产日期:2019.3.15)90罐和空罐"白茶王"(净含量100克、袋泡型、生产日期:2019.3.15)32罐的过程中,违反食品生产流程,在未形成最终销售单位时已将生产日期标注在食品罐底上.另当事人在没有生产设施设备和生产技术的情况下,擅自将"采用反渗透低温浓缩技术提取各种源生植物精华"等字样标注在"溪黄茶"半成品(净含量100克(2克*50袋)、浓缩型代用茶)90罐和"溪黄茶"半成品(净含量160克(2克*80袋)、浓缩.无糖.袋泡型)16罐的罐体上.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行为于2019年4月11日监督检查时,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 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相关的产品销售点依法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涉事产品在市面上销售.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的凭证给我执法人员核实,因此我们采信当事人的供述.至案发时止,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488.20元,没有违法所得.涉嫌生产标注虚假内容的食品,货值金额为698.80元,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于2018年5月28日因生产经营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和2018年8月1日产品标准号标示错误而被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登记事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及取得相关生产经营食品的资格等情况;
2.授权委托书一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连州市柏木山天然食品厂法定代表人委托受委托人全权处理相关事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