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申请表 编号: 单位名称(盖章) 设施名称 法定代表人 设施建成时间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理由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的时间要求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后采取消除减少污染的措施 环境监察 部门经办人 核查意见 检查人(签名): 检查时间: 年月日环境监察 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审核日期: 年月日此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环境监察部门各一份.
申请单位需提前15天申请,同时提交拟拆除或闲置设施期间的污染物防治方案原件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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