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9-07-09

(二)已获得2013年度浙江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协同创新、协同制造奖励的企业,不再列入2014年度申报范围. 联系人:省经信委技装处张蕴博、陈革,

电话:0571-

87058172、87057427;

省财政厅企业处张卉,

电话:0571- 87058420. 附件:1.浙江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协同创新、协同制造试 点示范实施方案 2.2014年浙江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协同创新、协同制造试点示范支持重点 3.浙江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协同创新、协同制造试点示范方案封面及编制指南 4.浙江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协同创新、协同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情况表 5.浙江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协同创新、协同制造试点示范重点牵头企业项目报告书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8月25日 附件1 浙江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协同创新、 协同制造试点示范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23号)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要求,积极引入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方式推进试点示范工作,大力推广协同创新和协同制造的现代生产组织模式,提升我省装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我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按照 市场导向、政府推动、自主创新、重点突破 的要求,以提高我省现代装备制造业整体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为核心,鼓励市、县(市、区)(区指萧山、余杭、柯桥、上虞,下同)政府引导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协同制造,对达到绩效目标的试点示范项目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二)坚持突出重点、竞争安排、绩效导向,把绩效管理要求贯穿于资金分配和使用全过程,把绩效目标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标准,制定合理规范、可操作性强的竞争性分配绩效目标和管理程序,促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科学、合理、高效.

二、申报主体和奖励标准

(一)试点示范申报主体原则上为各市、县(市、区)政府,实施对象为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宁波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并在浙江省境内从事装备设计、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单位.

(二)原则上每年择优选择若干市、县(市、区)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并按照竞争性分配结果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当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绩效目标及评审指标制定

(一)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竞争性分配绩效目标及评审指标,并纳入申报通知和专家评审方案,作为申报及评审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绩效目标及评审指标的设置要求 1.除应用通用(共性)指标外,还要采用反映项目特性的专业(个性)指标,形成项目的指标体系. 2.指标要与申报的绩效目标有较强相关性,反映项目的绩效水平和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3.评价指标要能够量化测算,能够进行比较、综合、分析和评价,体现公平择优的原则.

四、支持重点及具体要求

(一)支持试点示范市、县(市、区)重点围绕光伏发电与用能装备、船舶装备、新能源汽车、智能纺织印染装备、现代农业装备、现代物流装备、节能环保装备、现代医疗装备、工业自动化与智能控制装备、装备电子等10大领域,以及有利于我省装备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的其他重点领域,开展协同创新和协同制造试点示范,推进我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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