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9-07-10 |
三、《报告表》确定的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本项目厂界外100米范围,目前防护距离内无敏感保护目标.你单位应配合当地政府落实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用地规划的控制工作,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性建筑物.
四、你单位要严格落实《报告表》和环评批复要求,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你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中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等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日照市环境保护局东港分局 2018年11月9日 抄送:山东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日照市环境监察支队东港区大队. 日照市环境保护局东港分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