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07-10 |
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新旧《办法》及与有关规定的衔接
(一)关于现有企业管理类别的衔接. 自2008年4月1日起,现有A(包括旧《办法》规定的不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的A类)、B、C、D类企业直接过渡到《办法》的A、B、C、D类. 所有直接过渡到A类的企业,请在2008年6月30日前报送2007年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告》.逾期未提交申请或者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调整企业管理类别.
(二)关于"红名单"企业的衔接. 自2008年4月1日起,海关对"红名单"企业暂按AA类实施管理.上述企业应当在2008年5月31日前向海关提出适用A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2)2007年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7年度审计报告. 逾期未提交申请或者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调整企业管理类别.
(三)关于"三高一大"企业的衔接. 自2008年4月1日起,海关对总署审批的便捷通关"三高一大"企业暂按AA类实施管理.上述企业应当在2008年6月30日前向海关提出适用A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2)2007年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7年度审计报告. 对审批时没有经过海关稽查的,海关稽查部门将优先对上述企业进行验证稽查.逾期未提交申请或者海关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调整企业管理类别.
(四)关于参加验证稽查试点企业的衔接. 2008年4月1日前参加验证稽查试点并通过验证稽查的企业,其稽查结论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上述企业在稽查结论有效期内申请适用AA类管理的,海关不再对其进行验证稽查.
二、关于适用"担保验放"管理措施的说明 除适用AA类管理的企业外,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1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的A类生产型企业,也可以适用《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中AA类第一项的管理措施,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经海关接受申报后,在确定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缴清税费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企业可以凭有关单据先行办理担保验放手续.但是,享受此项管理措施的企业必须向企业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企业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申请审批表》和《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向海关作出相应的承诺.
三、其它需明确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管理类别的适用问题. 1.自2008年4月1日起,海关对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暂按B类实施管理,适用时间以企业首次注册登记日期起算.对已达到A类条件的,将根据企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企业管理类别的上调工作. 2.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区内开展经营活动时适用区内的政策和管理,不受《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的限制,其适用的企业管理类别仅表明其信用程度.但当其在区外开展经营活动时,则受《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的限制,海关按照其适用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关于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管理类别的适用问题. 1.自2008年4月1日起,海关对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暂按B类实施管理,适用时间以企业首次注册登记日期起算.对已达到A类条件的,将根据企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企业管理类别的上调工作. 2.海关将按照海关编码对报关企业和其跨关区分支机构分别实施分类管理.对于有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企业,在适用或调整其管理类别时,对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量、报关差错量、拖欠应纳税款和应缴罚没款项等,以该报关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之和计算.由于跨关区分支机构原因产生的刑事、行政及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等法律后果,在企业管理类别调整时,仅作用于该分支机构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关企业,而不作用于其他跨关区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