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7-10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全局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县(市)应当高度重视,制订有效措施,抓实抓好;

要认真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下发的通知》(湘人社发明电[2015]16号)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法检查,确保取得实效.按照行政区域和行业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各区、县(市)要在前期排查工作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再次清理,确保在建项目台帐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及时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严防群体上访事件发生.

(二)协调合作,形成合力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建设、交通、水利(务)、国资委、工商、总工会等部门要各司其责,紧密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协调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部门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参加对本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依照《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湘交基建〔2013〕205号)的要求,加强对国省干线公路、水运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国资委协助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

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三)依法履责,严格执法 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四)积极预防,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 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控,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的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及时发出预警,积极督促企业采取措施解决.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快速、稳妥处置.对企业一时无力解决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或者其它资金渠道统筹解决,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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