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07-11 |
六、谈判的步骤 12.谈判文件的澄清 12.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响应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法定的询问或质疑期限内通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采购人对响应供应商所要求澄清的内容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每个潜在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2.2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要求对谈判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谈判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谈判小组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响应供应商. 13. 谈判:(程序须重点审核) 13.1 谈判小组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对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应实行现场告知,由谈判小组或采购人代表将集体意见现场及时告知该供应商,以让其核证、澄清事实. 13.2 以下为本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3.2.1本谈判文件中标 号的相关条款是实质性技术与商务的条款,是核心条款,只能满足或正偏离,负偏离即视为无效报价. 13.3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应围绕技术、商务、合同条款等内容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谈判.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未经响应供应商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当事人技术、价格和其他重要信息. 13.4 谈判文件的修正: 谈判小组调整或修改采购需求内容时,应取得谈判小组的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但任何形式的决定须以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和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为前提. 13.5 最终报价:谈判结束后,所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有效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密封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时间视谈判进程由谈判小组决定).除非在谈判中谈判小组调整或修改采购需求内容,否则采购人不接受高于前面轮次谈判报价的最终报价.最终报价内容须现场公布.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进行评审(见谈判文件 第三部分 谈判须知 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