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9-07-11
城府发〔2018〕 1号 南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南城县河东棚户区改造(

三、四期)工程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 建昌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顺利推进南城县河东棚户区改造(

三、四期)项目实施,加快南城县城市建设的步伐,改变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做好项目规划控制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根据南城县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14号)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依法征收南城县河东棚户区改造(

三、四期)工程建设规划范围内所涉及的房屋.

一、征收目的:南城县河东棚户区改造(

三、四期)工程项目建设.

二、征收范围:南城县河东棚户区改造(

三、四期)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房屋需全部征收(详见南城县河东棚户区改造(

三、四期)房屋征收红线图界定的范围).

三、征收实施主体:南城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南城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项目实施单位:建昌镇人民政府.

六、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标准详见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南城县河东棚户区改造(

三、四期)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政策性强.为此,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南城县河东棚户区改造(

三、四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的各项工作,确保南城县河东棚户区改造(

三、四期)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早日动工,早见成效. 2018年3月27日 南城县河东棚户区改造(

三、四期)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公告 为顺利推进南城县河东棚户区改造(

三、四期)项目实施,加快南城县城市建设的步伐,改变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做好项目规划控制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南城县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依法征收河东棚户区改造(

三、四期)工程建设规划范围内所涉及的房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南城县河东棚户区改造(

三、四期)工程项目建设.

二、征收范围:南城县河东棚户区改造(

三、四期)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房屋需全部征收(详见南城县河东棚户区改造

三、四期房屋征收红线图界定的范围).

三、征收实施主体:南城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南城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项目实施单位:建昌镇人民政府.

六、征收实施期限:从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90日内.

七、征收补偿方式、标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标准详见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八、房屋征收公告后,在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买卖、租赁、抵押房屋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必须服从南城县河东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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