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9-07-11 |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1.3 磋商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京津地区:支票、电汇(或网银)、银行汇票;
其它地区:电汇(或网银)、银行汇票;
磋商保证金的接收单位为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1.4 磋商保证金应和首次响应文件同时提交,相关要求见本须知第14条. 11.5 未按要求提供磋商保证金的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供应商同时对多个包号进行响应时,磋商保证金可合并提供,供应商须注明响应的各包磋商保证金金额.磋商保证金总额不足且无法判定是哪一个或多个包号不足的,涉及的所有包号将均被视为无效响应. 11.6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于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 11.7 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磋商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磋商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12. 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有效期 12.1 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应在规定的提交之日起
90 天内保持有效,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磋商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2.2 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也可以拒绝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予以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 首次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 供应商应准备首次响应文件正本 一 份和副本 三份,每份首次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 正本 或 副本 .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另外供应商还需提供电子光盘或U盘首次响应文件1份,电子版首次响应文件与纸质首次响应文件内容不符的,以纸质首次响应文件为准. 13.2 首次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采用A4纸),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要求的地方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须有书面的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标准格式见附件),并将其附在首次响应文件中.首次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采用A4纸). 13.3 任何首次响应文件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才有效. 13.4 首次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3.5 自然人参与磋商的,所有加盖公章的要求均可用签字代替. 四 首次响应文件的递交 14. 首次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供应商应将首次响应文件正本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所有副本一起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正面标明 正本 副本 字样.电子版首次响应文件可单独密封包装,也可和正本一起封装. 为方便核查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