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07-12

五、结果告知和异议复检

(一)各县局在收到检验报告7日内,将抽验结果和被抽样单位的法定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抽样单位以及标示的生产企业.

(二)被抽样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自治区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属于《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予复检的情形的,不予复检.

(三)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列入监督抽验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六、任务分工 市局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实施方案,市局及各县局按照方案开展本辖区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的抽样和送检工作,并负责对辖区内抽样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产品进行依法查处、负责对辖区监督抽验不合格产品进行依法查处.

七、时间安排

(一)抽样工作.2015年6月20日前,各县局完成辖区内抽样任务,按照检验任务分工规定将样品送达桂林食品药品检验所,送检样品应属于抽验范围并满足检验要求.抽样工作的完成,以检验机构收到符合规定样品为准.

(二)进度管理.为确保年度质量监督抽验工作的顺利完成,抽样和检验工作进程,采取跟踪进度信息报告制度.自2015年4月起,每月底统计各县局抽样工作进度,各县局报送工作进度统计表(附件7).

八、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 本年度质量监督抽验作为行政执法依据,各县局要认真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抽验工作.要仔细查找监管薄弱环节,加强抽验的靶向性,提高检出命中率.开展抽样工作时,应告知被抽样单位监督抽验目的和性质,并安排有资质的执法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抽样.

(二)加强市、县局沟通. 各县局要与市局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县局要及时完成抽样工作,并按要求完成送检等后续工作.注意做好质量监督抽验中抽样和检验衔接工作,确保质量监督抽验工作顺利实施.

(三)坚持监检结合. 各县局要深化监管责任意识,以 监检结合 监管理念开展监督抽验工作.监督抽样与现场监督检查结合开展,抽样工作的同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抽样过程中现场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等 三无 化妆品,严厉查处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严厉查处未取得批准文号(备案号)的进口化妆品.

(四)信息报送要求. 1.抽样汇总信息.各县局应于2015年6月20日前将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抽样信息汇总表(参照抽取样品清单格式,每个环节抽样信息分别汇总)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报送至市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2.进度统计信息.抽验工作进度信息统计,由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电子版的形式分别按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市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3.不合格产品查处信息.各县局应从10月起至11月,每月底报送监督抽验不合格化妆品查处信息(附件8),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报送至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负责汇总本年度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不合格化妆品查处信息,抄送市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4.工作总结报送. 各县局应于2015年11月1日前将本辖区年度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总结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报市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工作总结应包含开展化妆品监督抽验情况、本辖区经营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分析、发现的问题、采取的监管措施和抽验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等内容. 附件:1.化妆品产品类型 2.高风险类别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要求 3.各县局抽验任务分配表 4.样品封签 5.化妆品抽样记录及凭证 6.化妆品抽取样品清单 7.市(县)局抽样任务工作完成月度统计表 8.2015年广西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不合格化妆品查处情况表 附件1 化妆品产品类型 申证单元 产品类型 产品举例 一般液态单元 护发清洁类 洗发液、洗发膏、发露、发油(不含推进剂)、摩丝(不含推进剂)、梳理剂、洗面奶、液体面膜等 护肤水类 护肤水、紧肤水、化妆水、收敛水、卸妆水、眼部清洁液、按摩液、护唇液、生发液、护肤精油、无纺布面膜等 染烫发类 染发剂、烫发剂等 ㄠ ㄠㄠ唷⒚滥拷旱 膏霜乳液单元 护肤清洁类 膏、霜、蜜、香脂、奶液、洗面奶、无纺布面膜等 发用类 发乳、h油膏、染发膏、护发素等 粉单元 散粉类 香粉、爽身粉、痱子粉、定妆粉、面膜(粉)、浴盐、洗发粉、染发粉等 块状粉类 胭脂、眼影、粉饼等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 气雾剂类 摩丝、发胶、彩喷等 有机溶剂类 香水、花露水、指甲油等 蜡基单元 ― 唇膏、眉笔、唇线笔、发蜡、睫毛膏、唇彩、液体唇膏等 其它单元 ― 附件2 高风险类别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要求 (流通环节和使用环节) 序号 样品品种 抽样批次 建议比例(%) 检验项目 检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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