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9-07-13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综〔2007〕103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 票据年检办法》的通知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中央驻宁单位,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财综[2006]62号)等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财政票据年检办法》(见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1.江苏省财政票据年检办法 2.财政票据年检表( 年度)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财政 票据 年检 通知 抄送:财政部.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12月26日印发 共印500份 附件1: 江苏省财政票据年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财综[2006]62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领取《江苏省财政票据购领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以及购领江苏省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购领票据单位). 第三条 财政票据年检的范围为购领票据单位上一年度内(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购领的所有财政票据.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以下简称票据),是指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医疗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往来结算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票据年检的主管机关.票据年检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和范围等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信誉较好、有一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票据年检工作. 第五条 购领票据单位必须认真清点和核对票据,如实反映情况,按收入级次或财务隶属关系接受财政部门组织的年检和稽查. 第六条 年检的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办理财政票据的购领、核销手续. 1.是否按规定领取《记录簿》;

购领票据单位撤消、改组、合并或非税收入项目设立、调整、取消后,是否及时办理《记录簿》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2.是否建立健全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保管、缴验、销毁等管理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 3.是否按规定缴验票据.

(二)按规定保管票据和《记录簿》. 1.是否按规定保管票据.是否因保管不善造成票据毁损、灭失;

发现票据或《记录簿》毁损、灭失,是否及时查明原因,登报申明作废并向主管财政部门报告. 2.已使用的票据存根或因政策变更等原因作废的票据,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保存期满是否按规定进行销毁.

(三)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 1.是否按规定使用票据;

有无私自印制、伪造、买卖票据或使用非法票据的行为;

有无转让、出借、代开票据的行为. 2.是否按票据规定用途填开票据;

有无超范围使用票据;

有无相互串用问题. 3.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填开票据,有无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行为. 4.是否按规定内容填开票据,填开票据内容是否完整、真实、规范,印章是否齐全,有无涂改、挖补、撕毁等现象.

(四)收取的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

(五)财政部门纳入票据年检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购领票据单位应在票据年检前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上年度已使用票据的核销手续,未办理核销手续的,不予年检. 第七条 票据年检采取购领票据单位自查和财政部门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购领票据单位应对上一年度的票据使用情况认真自查,做好票据分类和票号整理工作,截止12月31日,凡整本未使用完的票据,空白部分应作废处理,不得跨年度使用.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资料(通过主管部门购领票据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资料接受财政部门年检. 第八条 购领票据单位年检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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