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9-07-13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

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7年9月修正)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 第三十二条 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对前款规定的考古调查、勘探的期限,由考古发掘单位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规模共同商定,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与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并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支付所需费用.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邹城市文物局行政许可科(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申请人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三)申请人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施工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程位置图和工程设计方案.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文物局行政许可科提出申请,行政许可科受理、审核;

(二)文物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现场勘验;

(三)出具证明.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邹城市文物局行政许可科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

(二)电话咨询:0537-5296231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给予帮助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给予帮助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7年9月修正)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帮助修缮.符合帮助修缮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接受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退还修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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