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13 |
经查,运输出境的物品中有铁压水机1件、剃头凳子1件系限制出境文物,铁风铃1件、陶碗1件、铁马蹬1件系禁止出境文物,均未向海关申报. 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
(三)项的规定,拟决定对你限制出境文物未申报行为予以警告;
根据上述《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拟决定没收禁止出境文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举行听证,应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