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和义务.
二、履行方式:缴纳罚款40000元. 你(单位)对本催告书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印章)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