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9-07-13 |
(七)海洋督察室.落实海区海洋督察工作制度、工作计划.统筹组织协调海区海洋督察工作.对海区内地方人民政府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海洋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察.开展海洋督察工作调研、培训. 人员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八)安全生产处(船舶管理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船舶飞机和陆岸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维修保障、调度指挥等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九)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拟定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组织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 人员编制:5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3名.
(十)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人员编制:5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3名. (十一)离退休办公室.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海警未转隶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人员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机关党委办公室. 人员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机关纪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开展对所属单位巡察等相关工作.设机关纪委办公室. 人员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北海局所属事业单位的具体职责和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自然资源部人事司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人事司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然资源部东海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央编办关于自然资源部北海东海南海派出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然资源部在东海海区设立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是履行东海海区海洋自然资源工作的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司局级,驻地上海,所辖区域包括江苏、上海、浙江、福建4个省(市)沿海毗邻的我国管辖海域. 第三条 自然资源部东海局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党组关于海洋自然资源工作的决策部署,承担东海海区海洋自然资源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海洋自然资源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根据自然资源部的授权或委托,履行海区全民所有海洋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海区海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
(二)负责海区海洋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陆海统筹政策的实施.负责海区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承担海区内的军警地协调对接.实施海洋军民融合发展等专项规划.
(三)负责海区海洋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价.承担海区海洋自然资产价值评估及有偿使用工作.监测评估海区海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和海洋经济运行.组织开展海洋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负责组织海区海洋经济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