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9-07-13
隆德县环境保护局保留行政职权事项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行使 主体 审核意见及建议 备注项目子项

1 行政 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3号)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款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2年自治区政府令第51号)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或者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自投入试生产之日起9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环境保护设施监测报告及有关资料,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保护篇章等审批、审核手续完备,技术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已按规定建成,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有关工程验收规范和检验评定标准;

(三)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四)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六)建设项目施工中受到破坏,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修整;

(七)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测制度已建立健全;

(八)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 县环保局 保留

2 行政 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改) 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款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第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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