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9-07-13

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改) 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十三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3号) 第六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第一款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款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行政法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9号)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

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

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15项 不跨省(区、市)的330千伏、500千伏交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实施. 第16项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实施. 第17项 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实施. 第18项 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实施.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 第八条 自治区依法实施下列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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