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9-07-13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月12日,临汾市"三监联动" 环保专项行动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35t/h燃气锅炉烟囱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323.
8 mg/m?,超过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二氧化硫50mg/m?)的5.476倍. 以上事实有市环境监察支队2019年1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市环境监测站2019年1月14日《监测报告》(临站环监字〔2019〕第003-1号)和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
(二)项规定,责令改正.
三、责令改正履行方式、期限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我局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请你公司及时将改正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报告市环保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或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汾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