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9-07-13 |
一、总则
(一)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准入标准.
(二)本准入标准中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系指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储量备案的高铝粘土矿区的高铝粘土矿石和经过窑炉煅烧(电熔)的高铝粘土熟料.
二、生产布局条件
(三)高铝粘土矿采选、加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规划,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铝粘土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要求.
(四)严格限制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限采区新设高铝粘土开采矿山.禁止在禁采区内新设开采矿山,已建矿山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学校与托幼机构、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范围,不得新建高铝粘土生产加工企业.
三、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
(五)新建高铝粘土矿山开采规模应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矿山开采设计应根据资源状况、赋存条件以及开采设计方案等选择安全、节能、环保、高效、适用的采矿方法和装备.
(六)高铝粘土选矿企业单条生产线原矿年处理能力应大于5万吨.选矿回收率要求达到80%以上.
(七)高铝粘土熟料加工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小于5万吨,其中,单线年生产能力要求达到: 1.回转窑≥3万吨;
2.隧道窑≥2万吨;
3.梭式窑、竖窑≥1万吨.
四、资源综合利用和能源消耗
(八)高铝粘土采选企业露天采矿回采率要求达到80%以上,地下采矿回采率要求达到70%以上.
(九)高铝粘土矿一般情况下只能用于耐火材料、刚玉型研磨材料、高铝水泥、陶瓷匣钵等工业生产原料.对同一矿床伴生(共生)的多种耐火原料及相关矿产,必须综合开采,合理利用,严防优材劣用. 鼓励对低品位高铝粘土矿进行选矿加工提纯,分级选别、分级使用,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十)高铝粘土熟料煅烧平均能耗指标要求: 1.转窑吨产品能耗小于220公斤标准煤;
2.隧道窑吨产品能耗小于230公斤标准煤;
3.梭式窑吨产品能耗小于300公斤标准煤;
4.竖窑吨产品能耗小于180公斤标准煤. (十一)熟料煅烧装备应采用通过技术改造的环保节能型窑炉,并采取余热回收利用措施.
五、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 (十二)高铝粘土矿山采选以及熟料生产过程中要加强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等有关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地方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十三)企业必须按照环保、水土保持和耕地保护等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执行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