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附则(二十七)本准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高铝粘土矿山、高铝粘土加工企业. (二十八)本准入标准中涉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二十九)本准入标准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