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9-07-14
辽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县市监罚字〔2018〕22号 关于王镇(太子河区天和食品批发站经营者)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姓名:王镇,男,45岁,1973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XXXXX ,现居住在辽阳市白塔区新运大街51组73号,是太子河天和食品批发站的经营者,

电话:158XXXXX0X8.

2018年6月12日,王镇到辽阳县吉洞峪满族乡销售假冒"牛栏山"白酒.经群众举报,被辽阳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辽阳县公安局前期调查处理,认定此案不构成犯罪.2018年7月20日,辽阳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辽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我局在接到此案后,指定由吉洞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张洪江、张志纯调查处理.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局于2018年7月23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5月,利用网购的形式,从名叫姚志坚的手中,以总价2500元的价格购进相同批次的"牛栏山"白酒37箱,每箱12瓶.回来在辽阳地区销售.2018年6月12日,辽阳县吉洞胜义批发部从当事人处订购"牛栏山"白酒10箱,当事人将酒送到辽阳县吉洞胜义批发部.吉洞胜义批发部认为当事人所售的"牛栏山"白酒为假冒商品,于是举报到辽阳县公安局.辽阳县公安局对案件进行了调查.案发当晚,"牛栏山"商标使用者,牛栏山二锅头的生产企业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派驻工作人员到现场对这120瓶牛栏山白酒进行取样并带回鉴定.经鉴定,王镇所售的"牛栏山"白酒为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辽阳县公安局根据当事人王镇的交待,办案民警到其库房内将剩余的13箱"牛栏山"白酒与现场的10箱共计270瓶一并扣押.据当事人交待,到时案发时为止,其余14箱"牛栏山"白酒已被销售到辽阳市内和辽化地区.每箱的价格为144元.以当事人销售的价格每瓶12元的单价计算.本案的案值为人民币3240元.当事人以前没有因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合法身份;

2、当事人所销售的白酒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牛栏山"白酒的事实:

3、"牛栏山"商标持有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以及鉴定报告,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白酒是假冒"牛栏山"商标的事实;

4、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经过和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的签字确认. 2018年7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辽县市监罚先告字[2018]22号《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辽县市监听告字[2018]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及参照《辽阳市工商局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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