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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20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社厅,市财政局、市就业局,各区(市)县就业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20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一、培训补贴对象
(一)在16周岁到法定退休年龄内,具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本市户籍以下人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1. 登记失业人员;
2.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3. 在蓉普通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
4. 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二)在16周岁到法定退休年龄内,具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下列非本市户籍人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1. 在蓉普通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含藏区 9+3 毕业生);
2. 享受本市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3. 参加本市用人单位或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岗前培训的劳动者. 补贴培训对象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选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二、培训补贴标准 补贴培训对象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纳入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经鉴定或考核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以下比例享受培训补贴:
(一)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自主择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经鉴定考核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含三个月内补考合格,下同),且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规定补贴标准的100%给予培训补贴;
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补贴标准的80%给予培训补贴;
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规定补贴标准的60%给予培训补贴.
(二)在蓉普通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自主择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及以上培训项目后鉴定考核合格并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含三个月内补考合格,下同)且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规定补贴标准的100%给予培训补贴;
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按规定补贴标准的80%给予培训补贴,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按规定补贴标准的60%给予培训补贴.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可按规定标准的100%给予培训补贴.
(四)用人单位组织岗前培训,对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或专项能力资格,且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及以上的符合补贴对象学员,给予培训补贴.根据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且不足两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补贴标准的50%给予用人单位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