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9-07-1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境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延期复核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汽车吊);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桩机操作工;
(八)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
(九)混凝土搅拌机操作工;
(十)建筑施工现场内机动车司机(挖掘机、装载机、翻斗车、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混凝土摊铺机).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 考核发证机关 )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 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统筹规划、考核发证、监督指导、考试考务和信息化建设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训 第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的权利,按规定组织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岗前安全作业培训、年度安全教育和继续教育活动. 第八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实施社会化管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按照培训标准和要求,可参加本企业培训机构或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岗前安全作业培训、年度安全教育和继续教育活动. 第九条 培训机构是承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培训机构的设立应符合一定的设置标准(详见附件1),遵照相应程序,提交培训师资、场地设备等相关证明材料,经现场核验后,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上以清单形式进行公布.对于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培训机构,社会公众均可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认真实施培训教学计划,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通过门户网站、培训现场公示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培训教学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按照规定自觉接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培训机构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实行 优胜劣汰、有进有出 的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