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9-07-14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考试(考核)大纲执行.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进行;

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进行.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安全技术理论考试60分为合格,安全操作技能考核70分为合格. 第十四条 安全操作技能考核设施设备、场地等应符合国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标准和规定,考核场地应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取. 第十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考试机构负责建立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考评人员专家库,对考评人员进行统一培训与考核,并实行动态管理.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本工种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热爱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三)考评人员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资格. 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和轮换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听觉障碍,无色盲、色弱问题;

建筑电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矫正视力在5.0以上,其他工种双眼裸视视力在4.8以上且矫正视力在5.0以上;

无妨碍从事本职工作的疾病,如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高血压、精神病、突发性昏厥症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证明. 第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受理的申请,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八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考试机构应当自考试(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考核)成绩,并将考试(考核)成绩报送考核发证机关. 第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试(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试(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对于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采用电子证书或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证书,并增加证书防伪查验功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平台,并免费提供服务. 资格证书样式详见附件2,编号规则详见附件3.

第四章 从业 第二十一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 用人单位 ),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相关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有效运行.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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