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9-07-14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号) 3.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13号) 4.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京政办发〔2015〕8号) 5.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15〕268号) 6.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无偿提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于驿站运营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245号) 7.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17〕162 号) 8.北京市基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资助工作实施办法(京民福发〔2017〕302号) 9.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6〕291号) 具体措施:
(一)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 对新建、扩建具有护养功能的养老机构,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每张新增床位2.5万元的支持;
对新建、扩建普通功能的养老机构,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每张新增床位2万元的支持.区(县)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1:1比例配套.对利用自有其他用途设施进行改建,且符合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条件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改建投资总额的30%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予以补助(按床位折算,每张床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区(县)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1:1比例配套.但租用他人现有设施改造成养老机构的,不在建设资金支持范围内.
(二)投资兴办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的,给予床位建设补贴和设备购置补贴 1.新建项目.应建未建"空白区"采取选址新建方式设立的养老照料中心,每新增一张床位资助2万元,最高资助300万元.利用其他现有设施改造为养老照料中心的,每新增一张床位资助2万元,最高资助300万元. 2.改扩建项目.应建未建"空白区"现有养老机构采取扩建方式,开展养老照料服务的,每新增一张床位资助2万元,最高资助300万元.依托现有养老机构、按照功能要求、采取改造方式、对机构内部场地进行完善的按照改造费的5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150万元. 建设补助项目中的改扩建项目,可以按新增床位给予扩建补助或者按比例给予现有机构内部改造补助,两者不能同时享受,由建设单位选定其一申请市级补助. 3.配置设备项目.应建未建"空白区"新建的养老照料中心,按照功能辐射要求,按养老照料中心设备购置费总额的5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150万元.本项支持可以与前述新建或改扩建项目补助叠加享受.配置一般大额设备的单项补助上限不超过10万元,单独规划配置电梯的单项补助上限不超过20万元. 4.补助范围和叠加政策.建设扶持范围包括依托现有政策支持的街道(乡镇)公办养老机构项目以及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立的项目.建设补助项目(含新建或改扩建)最高享受补助300万元,并可叠加享受配置设备补助,即一个养老照料中心最高可享受建设补助和配置设备补助共计450万元.但相关补助不得与其他政府补助项目重复享受.